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四十五条有效综合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安全运行工作;(二)入廊管线的使用和维护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编制管廊管线维护计划,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五)保障入廊管线安全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