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综合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安全运行工作;

(二)入廊管线的使用和维护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管廊管线维护计划,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监督检查;

(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五)保障入廊管线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