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一)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爆破;(三)挖掘城市道路;(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五)建造建(构)筑物;(六)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