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管廊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线;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