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四十三条有效各专业地下管线入廊后,原单独或者联合设置的地下管线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报废。其中,影响城市安全的地下管线应当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