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八条有效综合管廊建设、维护、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模式:(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二)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三)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组建股份制公司模式;(四)政府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模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模式。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