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统筹建设综合管廊:

(一)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二)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三)在本市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本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