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