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地下管线第二十六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一)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标识;(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三)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