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