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地下管线第十九条有效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