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