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应按国家对检疫对象的有关规定,报市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未发生检疫对象的区域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