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省际间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检疫手续:

(一)调入市内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入单位或个人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调入本行政辖区内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对证物不符的必须进行补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