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