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