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