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