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