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