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