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