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