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