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