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