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