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八条有效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