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