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