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