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四条有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