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