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