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