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