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共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