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六十二条已修改镇、村容貌标准由所在的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