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市桥梁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桥面;(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三)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通行;(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