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桥梁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桥面;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三)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通行;

(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