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封闭桥下空间;(二)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三)擅自转让、出租桥下空间使用权;(四)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用途;(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