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城市桥梁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桥面;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三)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通行;
(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