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