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