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