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多种水源利用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养护以及生活服务等符合并且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取)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地表水或者取用地下水。对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