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加强对矿井疏干水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采矿企业取(排)水应当遵守取水许可制度。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