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多种水源利用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资源。城镇雨洪资源增渗、蓄滞、回灌、利用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