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资源。

城镇雨洪资源增渗、蓄滞、回灌、利用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