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

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养护以及生活服务等符合并且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取)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地表水或者取用地下水。

对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