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农业用水改为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收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