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有关程序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进行动态监测。古树名木每五年普查一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