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标明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保护标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