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