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地上附着物的,由处理土地争议的人民政府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