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按应当开垦耕地和复垦面积处以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